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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7]1214号 发文日期:2007-12-07 阅读次数:423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宁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唐集团公司等五家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78号)规定,2007年度,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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