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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7]1219号 发文日期:2007-12-07 阅读次数:268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海南、四川、云南、贵州、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3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1.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略)
        2.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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