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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7]1222号 发文日期:2007-12-07 阅读次数:251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现就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两个公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两个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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