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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8〕138号 发文日期:2008-10-21 阅读次数:260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六、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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