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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纺机专项进口关键零部件适用税率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税委会[1998]2号 发文日期:1998-02-12 阅读次数:3335次
发文单位:国务院 编辑:Linda  
 

海关总署:

  为适应当前改革开放新形势,加快纺机专项引进项目的国产化步伐,鼓励纺织企业使用国产纺机,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国家批准的纺机专项中整机国产化未达到40%的纺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若在当年列入暂定税率目录,按当年暂定税率征税。

  附:纺机专项项目及承担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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