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禁止使用废旧显像管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有关问题
文号: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发改委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认证许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4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5-09-02 阅读次数:1650次
发文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发改委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认证许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ly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企业从废旧电视机上拆解显像管玻壳翻新加工(一般经过清洗、涂抹荧光粉、加装电子枪、抽真空、打防爆带等工序)生产的“再生显像管”,用于组装电视机销售。检测结果证明,再生显像管安全和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和要求,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为整顿、规范电视机及显像管生产销售行为,禁止使用废旧显像管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并禁止用于生产电视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收集(包括收售),贮存、处置废旧显像管(阴级射线管)的经营活动。

  凡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开业。

  废旧显像管(阴极射线管)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显像管(阴极射线管),属于危险废物。

  二、禁止使用废旧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并组装电视机进行销售的行为;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

  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三、国家鼓励资源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再生利用;鼓励显像管玻壳制造企业回收利用国内废旧显像管形成的废玻璃。回收利用废旧显像管必须先将其屏、锥进行安全分离。

  四、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其他区域。

  五、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六、本公告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二日

  附表

  涉及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的商品编码如下:

  70112010显示管玻壳及其零件

  70112090其他

  84716012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85401100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1200黑白或单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4000点距<0.4mm彩色数拟图形显示管

  85405000黑白或其他单色数据/图形显示管

  85406090其他阴极射线管

  85281310 =<16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20 16-4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30 42-5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40 52厘米以上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221屏幕=<42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2 42<屏幕=<52厘米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3 52<屏幕=<74厘米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4屏幕>74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2100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2200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监视器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