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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 发文日期:2005-08-01 阅读次数:1507次
发文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编辑:lily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 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2818200000 氧化铝
260600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2602000000 锰矿砂及其精矿
2604000000 镍矿砂及其精矿
2610000000 铬矿砂及其精矿
261100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2613100000 已焙烧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3900000 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4000000 钛矿砂及其精矿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2615909090 钒矿砂;钒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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