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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公告(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
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5年第38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5-06-19 阅读次数:1618次
发文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编辑:lily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第38号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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