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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纺织品出口关税调整问题的公告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2号 发文日期:2005-05-31 阅读次数:1672次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编辑:lily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纺织品出口关税做如下调整:

  一、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5项8位税目下的6种纺织品提高出口关税税率。具体产品及税率见本公告附件1.

  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80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具体产品见本公告附件2.

  除上述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纺织品继续按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率征收出口关税。

  二、纺织品出口征税的监管方式仍然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4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自2005年6月10日起,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的纺织品,可凭港澳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发内地加工证明,从内地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有关证明格式及操作办法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1.提高出口关税税率产品清单

  2.停止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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