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3-04-24 阅读次数:1777次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编辑:lily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3年 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1703.1000 甘蔗糖蜜  
2 1703.9000 其他糖蜜  
3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