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文号: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28号 发文日期:2004-08-06 阅读次数:1647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辑:lil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1号公告。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将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19)实施法定检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法定检验程序办理检验手续。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19)的进口报关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可先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货物,并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的产品,对于不属于临时反倾销产品的,海关应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三、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上述进口光导纤维经检测后,海关仍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二○○四年八月六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