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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文号: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 发文日期:2003-12-30 阅读次数:2274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辑:lily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于2003年10月正式签署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及背页说明(略)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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