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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在内地、香港同时启用有关事项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3号 发文日期:2003-12-23 阅读次数:1810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ly  
 

 为加强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执法互助,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两地贸易往来,提高载货清单的准确性,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内地、香港同时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载货清单》作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一次填写,分别提交两地海关。

  二、新版《载货清单》为一式六联,无碳复写。第一、二联交内地海关,第三至五联交香港海关,第六联为司机留用副本。

  三、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为200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在此期间内,陆路货运汽车进出境可任意选用新旧两种陆路载货清单。

  四、新版《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深圳海关监管处货管科咨询,电话:0755-84398094.

  五、新版《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写规范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 1.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2.《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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