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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3]175号 发文日期:2003-07-22 阅读次数:181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ly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0号)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边贸省(自治区)应从国家大局出发,执行调整后统一的边贸政策。考虑到政策的平稳过渡和边境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6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

  边贸企业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见附表),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表: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产品名称      关税税则号列

  铜材  74031100、74031300、74031900、74071000、74081100、74081900

  铜锍  74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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