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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告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03-08-12 阅读次数:1716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ly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2003年6月1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产品名称 关税税则号列
铜材 74031100、74031300、74031900、74071000、74081100、74081900  
铜锍 74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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