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各行要对照《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超过《办法》规定建设标准的,要修改设计,降低建设标准。情况特殊不能修改设计的,要按项目审批权限写明情况报审批行备案,多余面积不得自用。已竣工使用的项目也要按《办法》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妥善处理。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自文到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控制和压缩在建规模,加强对基建投资总量及结构的调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是指系统内各种建筑物的购建,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招待用房、单身宿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以及购房、委托建房、联合建房等。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送审,两级审批的办法,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项目的控制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有关基建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项目所在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是负责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必须配备与辖内基建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基建管理人员,对辖内各项基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工作部门,其管理资格必须与所管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相适应。日常工作中除接受所在行的领导外,还必须接受和服从同级和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基建工作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工作过程。中国农业银行基建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一、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由项目所在行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一),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一)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并已危及人身安全,经上级行现场考察确认需要重建的;
2.受自然灾害影响,建筑受损无法使用或修复,又必须恢复建设的;
3.由于城市规划要求,造成现有建筑拆除搬迁的;
4.由于业务发展或人员增加,现有建筑不能满足正常业务经营和基本生活需要,经营效益和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5.申请单位无房且经营效益好,有足够的财务承受能力,项目建成后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动态投资回收期合理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拟建项目能否建设及如何建设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建设单位近三年来的业务状况;
2.建设单位现有人员情况和现有建筑情况;
3.投资来源和分期投入计划;
4.建设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及现有在建工程情况;
5.项目预计建设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
6.项目的建筑面积、各层使用功能、结构及设备选型、装修标准及投资估算。
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办理报建手续,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总概算,下同),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施工。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组织施工。
五、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购买商品房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经审批行批准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然后进行工程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现场考察、分类管理、两级审批,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营业办公楼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律由总行审批。盈利分行辖属营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以上的报总行审批;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亏损分行确需新建营业网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总行审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凡亏损的行处,其现有用房和营业网点不直接面向客户部分,不准重新装修。
二、各级行不得新建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学校。如情况特殊需要扩建、改建或装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行审批。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必须变动时,须经原审批行批准。变动后的建筑面积超过分行的审批权限,由分行签署意见后,报总行审批。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
第十条 建设标准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包括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各级行要加强建设标准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应讲求实效,所征土地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在符合当地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多层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2,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4.
第十二条 各级行营业办公及其他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一、分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含会议室、档案室、接待室及通用机房,下同),7000平方米;
营业用房(包括营业厅、金库、账表库及保管库,下同)3000平方米;
计算机中心机房2000平方米。
二、地(市)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4000平方米;
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
计算机房1000平方米。
三、县级支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2500平方米;
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
计算机房500平方米。
4.县以下营业网点营业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0平方米。业务量大的办事处、营业所可根据业务规模适当扩大面积,最大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附属用房(包括生活用房、车库、锅炉房、人防工程等)的建筑面积标准由项目审批行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核批。
以上各类用房的建设规模,立项时由项目审批行根据建设单位的人员状况、所处地域、存贷规模、经营效益等因素审定。
第十三条 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分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地(市)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
县支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以上标准是最高限额,建设中不得再另套建接待室、会议室、休息室或其他用房。
第十四条 装修房屋应从效益出发,考虑地域影响,区别自有房屋与租赁房屋、营业用房与办公用房。营业办公用房的装修,应以经济、适用、卫生、安全为原则,兼顾美观,原则上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一、营业办公用房的外装修:位于城区主干道的外墙,原则上应选用中级装修材料。为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底层或裙楼主要部分可以做重点装修。
二、营业办公用房的内装修:应以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为主,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标准。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普通装修,贵宾接待室、门厅、电梯厅等主要部分可做中级装修,营业厅主要部分可做重点装修。
普通装修是指地面为普通水磨石,墙面喷涂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中级装修是指地面用普通瓷砖,天花板做石膏吊顶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重点装修是指适当选用国产石材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
三、营业办公用房的通用设备和器材,应尽量选用高效、节能、安全和有利于环保的国产优质产品。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各级行要按工程等级和报告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时,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标办法尽量采用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风格应充分体现银行建筑“庄重典雅、朴实无华”的特点,并具有时代气息。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超过时,应先对初步设计进行调整和修改。否则,应说明情况和理由,并应征得原审批行的批准。分行审批的初步设计变动后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应报分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总行审批。初步设计一经批准,总概算即为控制建设项目造价的最高限额,严禁突破。
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上报项目审批行审批,共送审两份,一份由项目审批行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建设项目审核专用章交项目所在行进行施工图设计。一份留项目审批行备查。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图的建筑面积和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当超过时,必须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调整和修改,使其建筑面积和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数额以内。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所在行自行审查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查。
第四章 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中央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中央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下达,总行统一分配,由分行安排和管理;地方投资计划由地方计委下达,由分行安排和管理。凡未在系统内立项的项目不得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投资计划及办理有关事项。各分行使用的中央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之和不得超过总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应坚持资金服从计划的原则,理顺投资计划与资金来源的关系。凡是结转项目和当年新开项目必须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不足的,不得以拥有资金为由进行建设,严禁计划外工程和账外基本建设。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报批程序:
一、各基层行的下年度投资计划,应逐级上报至所在分行,由分行统一审查汇总后编制下年度单项工程投资计划表(附表二)及说明,于11月20日以前报总行。分行在编制下年度单项工程投资计划时,应根据当年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拟建项目情况,分别轻重缓急,从严掌握。首先列报续建项目,并与本年度项目有关情况衔接,其次列报已立项未开工项目,最后列报拟建项目。
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单项工程投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本着“注重效益、分类指导、确保重点”的原则,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可用折旧额,综合平衡后,向各分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含中央投资计划)。
三、各分行应在接到总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20天内,将单项工程投资安排情况列表(附表三)报总行审批。
四、各分行上报的单项工程投资安排情况,经总行审批后方可执行。在分行审批权限内立项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年中,因情况特殊,新建项目或续建项目需追加投资计划的,应由分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查后,追加年度投资计划,并相应增加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指标。
第五章 合同及造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各级行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文件,依据经项目审批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中标文件等分别与有关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物资供应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是中国农业银行与各经济实体之间工程业务往来的法律依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签订,其内容应明确、清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各级行(发包方)与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协议双方应具有法人资格,没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或单位资质等级不符合项目要求时,不得委托其承揽勘察任务或设计任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
第二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各级行(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议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生产合格证、企业资质等级证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得项目审批行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承包项目所需投资已列入总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及当地有关基建计划。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过程中,项目所在行行长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工程的承、发包活动,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单位工程,不得强行要求承包方购买指定厂家的材料、设备,不得向承包方索要和收受好处费及进行其他有碍工程公正进行的违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同属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可由上级行主管部门调解与处理;属于不同系统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工程概、预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及设计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的动态变化,真实反映工程的投资情况,以保证项目投资不留缺口。总概算随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行审查;施工图预算由项目所在行负责审查;工程决算由项目所在行负责审查后报项目审批行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考核项目决算执行情况,总行、各分行及地(市)行应对当年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抽查。各分行在年终基建决算时,应将决算抽查情况以书面材料一并上报。
第六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基建财务管理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统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投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二、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资金;
三、加强资金管理,根据投资计划管好、用好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四、做好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执行财务监督;
五、编制财务决算,搞好财务分析;
六、负责概算、预算及决算审查,加强经济核算;
七、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要认真审核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严禁用任何借款(不含国家预算内借款)、贷款、截留利润、列支成本、列支其他应收款、拖欠工程款等不正当资金搞基建。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的财会人员应根据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做好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工作。工程款必须经项目建设行施工现场代表签字认证,并经主管行长签字后,按合同条款拨付,不准提前拨付和超额拨付。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应由项目所在行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做好结余资金、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等清理工作。项目所在行财会部门或监理单位编报竣工决算(附表四),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项目审批行审批。项目验收交接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配备财会专管人员,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账、记账、报账,完善财务审批及会计核算手续,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明确、手续严密、监督有力。
第三十五条 基建财务决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的综合反映,各级行应按辖内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基建财务决算。决算报表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基建财务决算是指辖内使用中央及地方投资计划的决算,乙种基建财务决算是指辖内使用中央投资计划的决算。各级行的基建财务决算,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各分行年度基建财务决算(见附表五)应按总行规定时间上报。
第七章 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施工管理是实现建设项目投资效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重要环节。各级行在施工管理中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选派专职人员现场监督各项合同的贯彻执行情况,掌握施工进度,加强质量检查,做好现场鉴证工作,并负责联系材料、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及验收。
第三十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的建设项目,除购买商品房外,无论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均应在注重效益、确保质量、合理确定工期的基础上,严格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择优选用施工单位,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审批行的监督和管理。对投标单位的循私舞弊及行贿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建设项目开标后,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不得抛开招、投标文件另行签订其他发包方式的施工合同。如因情况特殊,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书面报告项目审批行批准。对不按规定招标或以招标名义走过场确定施工单位的,按违纪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项目所在行自行提供材料、设备的建设项目应加强管理,定货前应通过市场调查,严格按施工图预算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进行采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选购应集体讨论决定,且公开全部报价资料。材料、设备的损耗和损坏应有报批手续,经办人要写明原因,由主管行长批准后入账。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行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有关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总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总行或委托分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分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分行或委托地、市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工程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竣工验收时,组织工程验收的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全套施工验收所必须的工程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方可验收。
第八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统计是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指导和管理投资活动的重要手段。为确保统计质量,基建统计报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负责、统一汇总的方法填制,各级行应根据要求按时上报,严禁虚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统计报表的内容及报送时间。
一、《中国农业银行房屋统计年报》(附表六)是反映各级行现有营业办公用房、职工住宅、招待用房、教学用房的现状及本年新建、在建、竣工交付使用等情况的年度报表。各分行应按要求如实填列并附分析说明,于年终决算时一并上报总行。
二、《在建项目情况统计表》(附表七)是反映各级行本年度内在建工程形象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的统计表,此表分为年报和不定期报表,各分行应按要求如实填列并附分析说明,于年终决算时一并上报总行。
三、《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人员统计年报》(附表八)是反映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各分行及地(市)行基建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统计报表。各分行应按要求如实填列,并于年终决算时上报总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各级行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各级行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及时完成工程资料及有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并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表九)执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基建纪律,控制投资规模,防止资金流失,提高投资效益,各级行应严格执行本章的奖惩规定。
第四十七条 奖励。
一、对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基建工作纪律,有效控制建设规模,投资效益好的分行,在基建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投资计划适当倾斜。
二、对设计管理好,能认真分析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结合建设项目使用功能提出设计要求,认真审查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所管建设项目设计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优秀设计的所在行行长、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三、对认真审查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提出改进意见、合理化建议或发现设计错误予以更正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四、在决算审查中,核减决算造价15%以上或核减100万元以上时,应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五、对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被评定为优良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惩罚。
一、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不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政策、法规,不按基建工作程序办事,造成损失浪费,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对擅自超过总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分行,相应减少下年度投资计划和在建工程指标,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分行行长、主管副行长、财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责任并通报全行。
三、对应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而未报就擅自开工或购置的建设项目,除责令停工或停办有关手续并通报全行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财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对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提高装修标准和设备档次,导致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对不认真审查工程决算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总投资损失15%以上或100万元以上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处罚。
六、对分解项目、弄虚作假、隐瞒项目、虚列项目及资金来源不正当的,一经发现,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七、对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造成工程质量降低或经济损失的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八、对违反《建筑法》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事故的,除通报全行外,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当监理的建设项目,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采取监理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按规定不需实施监理或因情况特殊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监理,由项目所在行自行管理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所在行将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资格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项目审批行备案。当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不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时,必须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凡实施监理的建设项目,签约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五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兴办的附属企业基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接受同级及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责任过失,导致工程倒塌、报废或设备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时,事故发生所在行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报上级行及总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