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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交银发[1998]092号 发文日期:1998-04-03 阅读次数:2656次
发文单位:交通银行 编辑:Linda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银复〔1998〕90号)转发给你行,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

交通银行:

  交银〔1997〕111号文收悉。现依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6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请你行按照核准后的章程和名称对你行分支机构的智能卡(IC卡)业务进行统一和规范。

  二、你行IC卡的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牌本1.0)》(银发〔1998〕24号)执行。

  三、你行单独发行一次性IC储值卡,须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分支机构发行IC专用卡,须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批准。

  四、你行分支机构发行太平洋智能卡,须持本批复和你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附件:

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

  第一条 太平洋智能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的以人民币结算、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属借记性质的金融支付工具。

  太平洋卡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和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收费用)等功能。

  第二条 太平洋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年满18周岁的个人,均可向交通银行指定的发行太平洋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可在国内各特约商店、饭店、宾馆等单位(以下简称特约单位)购物和消费,也可在交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和自动柜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三条 单位申领太平洋卡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持卡人。单位卡和个人卡持卡人在开户时都必须向发卡机构提供持卡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的影印件。

  太平洋卡只限经发卡机构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抵押给他人。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均应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并遵守本章程和《申领使用太平洋智能卡须知》。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存款账户,新开卡时1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同时还为持卡人开设一个电子存折(大额圈存)和一个电子钱包(小额圈存)存款账户,持卡人可根据需要将备用金账户的存款转入电子存折和电子钱包账户。对备用金存款账户和电子存折账户的存款,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电子钱包账户的金额,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电子钱包账户金额的最高限额为3000元。

  第五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六条 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及个人在领卡时须支付卡片工本费50元,并按年交纳年费20元。该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但卡片损坏或遗失可到发卡机构申请补领新卡,并支付工本费。

  第七条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在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记账终端上必须凭个人密码用卡,可免示身份证件,电子钱包存款账户的款项支付,不使用个人密码;在记账终端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存取现金或转账结算时,须在相关结算单据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卡被机器吞没的情况,持卡人可在次日以后(营业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件及ATM打印的凭条到ATM所属的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自动柜员机(ATM)每日最高取款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九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及消费均不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现金须收取1%的手续费;异地办理存款,1000元以下的收取1%的手续费,1000元(含)以上的收取手续费10元;异地办理转账须按转账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收。

  第十条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相应账户内办理结算。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查询有关账户的收支情况,也可由发卡机构按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1个月内到发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特约单位和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必须查验太平洋卡的真伪和核对持卡人签名;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有疑问时,须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联系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及时将太平洋卡退回发卡机构,并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在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20元。

  持卡人须对个人密码自行保密,若密码遗失,发卡机构可协助持卡人防范风险,但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密码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申领使用太平洋智能卡须知》,发卡机构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单位收回其太平洋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银行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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