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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中韩海运航线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进行调整公告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8号 发文日期:2002-08-09 阅读次数:1831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ly  
 

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的管理,海关对中韩海运航线进出境物品的监管做如下调整:

  一、从2002年9月1日起,对中韩海运航线以快件形式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海关分别按照进出境货物、个人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进出口手续。

  二、对中韩海运航线的短期内多次进出境旅客(15日内进出境2次或2次以上者)免税携带进境的物品,仅限为旅客本人本次旅行自用的物品,即旅客本人在旅行中必需的衣着及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可携带进境香烟100支,或雪茄25支、或烟丝125克。各类酒不允许携带进境。

  该类旅客携带旅途自用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和便携式微型计算机进境,须报海关核准,并交纳与应税税款等额的保证金后允许携带进境。复带出境时,经海关核实确属原携带进境的,退还其所交纳的保证金。

  该类旅客携带或者以托运、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的物品超出上述范围的,一律予以退运。

  三、对中韩海运航线的其他进出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8号发布)办理验放手续。

  四、自2002年9月1日起,下列文件停止执行。

  (一)《海关总署关于对来自韩国旅客进境物品加强管理的通知》(署监〔1994〕591号)

  (二)《监管司关于中韩航线进出境快件和旅客行李物品监管问题的通知》(监管〔2000〕158号)

  (三)《关于执行监管〔2000〕158号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监管传〔2000〕149号)

  (四)监管传〔2000〕153号

  (五)《监管司关于对中韩航线短期内多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进出境快件有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监管〔2000〕250号)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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