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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督促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通知
文号:汇传[1998]04号 发文日期:1998-03-23 阅读次数:2962次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Gary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在亚洲金融危机仍未结束的环境下,为减少影响,促进良好的宏观决策,加强对外汇统计的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极为重要。为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汇传(1998)03号内部传真电报《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一)要求,按时报送《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旬、月报)。

  二、将(97)汇国函字第280号文《关于修改〈结售汇周转头寸日报表〉的通知》(见附件二)中规定的大额结汇、售汇备案金额由3000万美元调整为1000万美元,即“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或代理外商投资企业买卖外汇时,对于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须报告该笔交易的性质(即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以及该笔交易的资金来源或用途。”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90年9月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于季后5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报送《出口商品远期收款表》、《进口商品远期付款表》(见附件三、四)。

  四、我局国际收支司将按以上报表的时限要求,对自98年3月份起数据的报送情况,以文件的形式按月进行通报。

  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尽职尽责,严肃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并立即转知所属。

  附件:

  1.《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修改〈结售汇周转头寸日报表〉的通知》(略)

  3.《进口商品远期付款表》(略)

  4.《出口商品远期收款表》(略)

  附件1: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传(1998)0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部行:

  为落实1998年全国分局长会议精神,提高统计报表的时效性,现通知如下:

  1.从1998年3月起,增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旬报表(上旬、中旬,旬报表表式见附件),报送时间为旬后3天。首次报送(3月上旬数据)时间可延至3月15日,其后的报送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月报报送时间不变。

  2.至1998年3月5日24时,已报送2月份《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的分局和银行有山西、浙江、陕西、新疆、贵州、重庆、湖北、内蒙古、天津、江苏、深圳、云南、吉林、辽宁分局、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现要求未报送的分局和银行不得迟于3月10日前报至我局,对迟报的分局和银行,我局将点名批评。

  3.今后我局国际收支司将每月以文件方式对各分局和银行的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外汇帐户统计旬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3月6日外汇帐户统计旬报表

  表号:汇国国统4表

  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传(1998)03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7)315号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旬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项目        │帐户期初余额│帐户期末余额│期末户数│
├───────────────┼──────┼──────┼────┤
│100、帐户总计         │      │      │    │
├───────────────┼──────┼──────┼────┤
│(001)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帐户总 │      │      │    │
│计              │      │      │    │
├───────────────┼──────┼──────┼────┤
│200、经常项目帐户合计     │      │      │    │
├───────────────┼──────┼──────┼────┤
│201、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   │      │      │    │
├───────────────┼──────┼──────┼────┤
│202、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   │      │      │    │
├───────────────┼──────┼──────┼────┤
│203、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户   │      │      │    │
├───────────────┼──────┼──────┼────┤
│其中: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   │      │      │    │
├───────────────┼──────┼──────┼────┤
│204、经常项目专用帐户     │      │      │    │
├───────────────┼──────┼──────┼────┤
│300、资本项目帐户合计     │      │      │    │
├───────────────┼──────┼──────┼────┤
│(003)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帐户合 │      │      │    │
│计              │      │      │    │
├───────────────┼──────┼──────┼────┤
│301、借用外债及外汇贷款户   │      │      │    │
├───────────────┼──────┼──────┼────┤
│(00301)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户  │      │      │    │
├───────────────┼──────┼──────┼────┤
│302、偿还外债及外汇贷款本息户 │      │      │    │
├───────────────┼──────┼──────┼────┤
│(00302)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户  │      │      │    │
├───────────────┼──────┼──────┼────┤
│303、其他资本项目专用帐户   │      │      │    │
├───────────────┼──────┼──────┼────┤
│(00303)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户  │      │      │    │
├───────────────┼──────┼──────┼────┤
│400、企业定期存款户合计    │      │      │    │
├───────────────┼──────┼──────┼────┤
│(004)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帐户合 │      │      │    │
│计              │      │      │    │
├───────────────┼──────┼──────┼────┤
│500、暂存户          │      │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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