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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 发文日期:2001-12-23 阅读次数:2955次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编辑:lily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1年 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2620.2100  含铅汽油淤渣(包括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 
2620.6000  含砷,汞,铊及其混合物矿灰与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 
2620.9100  含有锑,铍,镉,铬及混合物矿灰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锑,铍,镉,铬及其化合物) 
2621.1000  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 
2710.9100  含多氯联苯,多溴联苯的废油(包括含多氯三联苯的废油) 
2710.9900  其他废油 
3006.8000  废药物(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原用途的药品) 
3825.1000  城市垃圾 
3825.2000  下水道淤泥 
10  3825.3000  医疗废物 
11  3825.4100  废卤化物的有机溶剂 
12  3825.4900  其他废有机溶剂 
13  3825.5000  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及制动油(还包括废的防冻液) 
14  3825.6100  主要含有有机成分的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 
15  3825.6900  其他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 
16  3825.9000  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 
17  7112.3010  含有银或银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银) 
18  7112.3090  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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