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有效防止刑事案件、涉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有关营业、守库、运钞、安全设施管理和安全保卫责任制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岗位在职工作人员(含固定工、合同工、代办员)。
第四条 对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岗位津贴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包括:停职、免职、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操作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六条 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临柜人员。
1.营业期间擅离职守,出现一人临柜或无人临柜的;
2.营业期间营业室柜台门和后门不能即开即锁,不能保持封闭营业的;
3.营业期间在营业室柜台内会客,或允许外部人员进入柜台内办理业务的;
4.办理业务中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食品、饮料、药物等物品的;
5.违反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的;
6.营业人员临时离柜,未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柜加锁或擅自让他人代管的;
7.营业期间将大宗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置于桌面的;
8.营业终了未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空白凭证、有价证券认真清查和入库保管的;
9.未设金库的储蓄网点,营业终了未将现金、印鉴、重要空白凭证、账簿和微机软盘入箱取走或在柜台外携款候车的;
10.运钞车取送款时,营业人员未按规定的要求接送款的;
11.营业期间遇有突发事件,违反防暴预案的要求,不能有效处置造成损失的;
12.有其他类似违规行为的。
(二)守库员。
1.不能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形成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的;
2.不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让其他职工代班的;
3.允许外部人员或本单位非当日值班人员进入守库室的;
4.在守库室饮酒、玩牌、会客、留宿他人和赌博的;
5.上岗后门窗不关,报警、通讯、电视监控等设施不开通、不利用的;
6.无卫生间的守库室不备便桶,夜间守库期间随意外出的;
7.守库期间违反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的;
8.守库期间遇有突发事件,违反防暴预案的要求,不能有效处置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9.有其他类似违规行为的。
(三)押运员。
1.押运员在运钞途中擅离职守,形成一人押运或无人押运的;
2.押运员执行任务不携带武器,不穿防弹衣,不戴钢盔的;
3.押运员在运钞途中办理无关事宜或运钞任务完成后不返回单位办理枪支交接手续的;
4.押运员在运钞途中精力不集中,打瞌睡,玩弄或随意放置枪支,违反枪不离身规定的;
5.押运途中饮酒或离开运钞车就餐的;
6.押运员在途中遇到突发事件,违反防暴预案的要求,不能有效处置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7.不按规定程序运钞,取送款不到位,在营业室外办理款箱交接手续的;
8.让非专职司机驾驶运钞车,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或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
9.运钞车司机运钞前未认真检查车辆,使运钞途中出现故障、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10.运钞司机、出纳员、押运员泄露运钞时间、地点、行车路线、现金数额的;
11.有其他类似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对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同一年度内初次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30元以上罚款;再次违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连续三次以上违规或违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违规导致发生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严重损害中国农业银行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违规的处理
第八条 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主要负责人。
1.对上级下发的有关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通知、通报等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
2.未与职工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各岗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3.对营业、守库、运钞等环节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不检查,不督促,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对违章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处理的;
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暴预案演练,职工缺乏防范意识和防卫能力的;
5.自卫器械、通讯器材、报警设备、运钞车、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达标或者失修,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和不能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
6.擅自使用临时工守库、押运、持枪、管枪或因安排不当形成一人守库、押运或者无人守库、押运的;
7.对要害部位人员的思想动态不分析、不掌握,用人失察,或发现员工有问题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的;
8.治保、消防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不主动与公安机关或邻近单位联防,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9.自身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
10.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不向上级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破案时机的;
11.其他违规行为。
(二)内勤(坐班)主任。
1.营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2.各种自卫器械放置不当,未反锁营业室卷闸门的;
3.营业期间营业室柜台门和后门未锁定或有外部人员进入营业室柜台的;
4.检查督促不力,出现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压数机等乱扔乱放的;
5.营业终了检查不认真,出现门窗不关闭或现金、凭证、印章、密押等未入库保管的;
6.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对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违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扣发1~3个月的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造成1万~1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四)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严重损害中国农业银行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保卫部门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十条 保卫部门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对上级行和公安机关印发的有关保卫工作的通知、通报等文件,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
(二)工作不到位,应该监督检查而未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安全检查不认真,不登记,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
(四)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向被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未督促整改的;
(五)对职工安全防范教育和防暴预案演练检查督导不力的;
(六)对下属单位落实保卫规章制度、进行安全设施建设组织督促指导不力的;
(七)对经济民警队伍管理不严,不抓训练,对治保、消防组织领导不力,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八)对本单位持枪、管枪人员审查不严,管理不力,对已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向领导汇报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九)对基层防范工作中存在的违规问题,隐情不报,该罚的不罚,该处分的不提处分建议的;
(十)对已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不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破案时机的;
(十一)自身违反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保卫部门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违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1~3个月奖金;
(二)导致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给予行政记过到降职处分;
(三)导致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追究上级保卫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各级行领导违规的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对国家有关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总行制定的保卫工作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未与所属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和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三)不能定期分析保卫工作状况,不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下属单位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四)不能经常组织、督促安全检查,对下属单位管理不严,造成保卫工作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不落实的;
(五)对职工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无计划,不检查,不督促,教育效果不明显的;
(六)对保卫人员和要害岗位人员的思想状况不分析,不掌握,用人失察,发现员工有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
(七)对防范工作中暴露出的重大隐患不重视,不能及时整改的;
(八)违反安全设施和防护器材的购置、设计、施工规定,造成浪费的;
(九)新建和改建营业网点不向保卫部门送审图纸,使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或未经验收开业的;
(十)自身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
(十一)本行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报告迟缓,影响案件查处的;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对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造成5万~1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造成10万~5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
(四)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五)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追究上级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保卫工作规章制度按本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同时要给予经济处罚。受到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扣发1~3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受到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扣发3~6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违规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责任大小,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违规获得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个人在违规活动中所负责任分别处罚,负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负次要责任的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 因违反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总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章制度的,按《中国农业银行枪支管理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七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各级行领导负责贯彻执行。对违规的员工,由直接行政领导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属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办理,超权限的报上级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为严格执行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各级行要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条 保卫部门对违规人员有经济处罚权,有给予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权。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保卫部门要向同级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由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违规违章登记制度。属于经济处罚的,保卫部门向违规人员下达经济处罚通知书。经济处罚通知书格式由一级分行制定,一般为三联,详细记录违规违章的时间、内容、后果及处理情况,保卫部门负责人及违规人员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个人,应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项,逾期不缴的,由财会部门根据处理通知从被处罚的个人工资中扣收。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处理的各项罚没款由各级行按财务制度规定作非营业性收入。
第二十四条 因违规被处罚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违规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