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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业务管理办法
文号:中银卡[1998]3号 发文日期:1998-01-20 阅读次数:2995次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编辑:Linda  
 

    第一条 为加强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管理,规范业务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航卡是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联合发行的长城信用卡。国航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第三条 国航卡除具有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的存款、取现、转账、消费等功能外,还享受购买国航机票的优惠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 国航卡的申请、发卡、资信审查、担保或保证金、账户管理等均按长城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发卡行必须与国航卡申领人签订领用合约。原长城卡持卡人要求改办国航卡亦须重新签订国航卡领用合约。

  第六条 国航卡的存款、取款、转账、消费业务均按长城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航卡的年费金卡为200元,普通卡为160元,其中50元为代收保险费。各发卡行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保险费划转有关账户,并将有关持卡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电话等资料寄送给指定保险公司。其他各项收费标准同长城卡。

  第八条 国航卡须执行长城卡的统一技术标准,卡号与普通长城卡没有区别(即不使用卡号第6位“卡类标号”来识别国航卡),但要在电脑软件系统及磁道上设置区别标识(即国航卡写磁时应在第二磁道第6域“其他数据域”写入0000000000001)。

  第九条 发卡行应在国航卡的申请表上标明国航卡字样以便于打卡和其他管理。

  第十条 发卡行须为受理国航卡的售票网点安装EDC设备及提供相关业务单据,并对商户人员给予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国航卡购买国航机票的商户手续费为实际交易额的0.5%,全部归发卡行。

  第十二条 各发卡行每月统计国航卡的发卡量,收单行负责统计用国航卡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票的交易总额和交易笔数,并将统计数字于每月10日以传真形式报信用卡部(传真:(010)65170028、6517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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