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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文号:农银发[1998]21号 发文日期:1998-01-26 阅读次数:2782次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编辑:Lind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和差错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资金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金管理工作责任人员。资金管理工作责任人员是指各级行领导(含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资金计划部门领导和业务人员。

  第四条 对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停职、免职、解聘、下岗待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业务人员的违规处理

  第六条 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超越同业拆借授权权限拆出、拆入资金(含本外币,下同)的;

  (二)在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网络之外办理拆借业务的;

  (三)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不全,擅自调拨资金的;

  (四)擅自调拨资金,形成事实上的违规经营的;

  (五)超越总行授权权限,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六)非不可抗拒因素形成资金不能按时出、入账的。

  第七条 对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同一年度内发现初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除批评教育外,扣发一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再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情节较重的,除通报批评外,扣发三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连续三次违规或情节较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下岗待聘,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违规情节严重,后果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违规导致1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造成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上经济大案或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资金计划部门领导的违规处理

  第八条 资金计划部门领导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对有关资金计划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定、通知等,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

  (二)对资金计划工作状况不定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不及时,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的有关规定进行同业拆借活动的;

  (四)年度中间擅自超存贷比例发放贷款的;

  (五)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对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中发生的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不向本级行领导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时机的;

  (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故意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九条 资金计划部门领导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扣发1~3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发生1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严重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经济案件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发生重大、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

  (四)一级分行资金计划部门有以上违规违章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终止同业拆借授权和系统内调剂授权的处罚。

  第四章 各级行领导的违规处理

  第十条 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对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资金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办法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拆借的有关规定进行同业拆借活动的;

  (三)监督检查不力,管理混乱,造成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四)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忽视安全防范工作,对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指令有关部门或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的。

  第十一条 对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发生10万~1000万元违规问题或严重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

  (四)发生特大经济案件并造成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在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要追究上一级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一级分行领导有以上违规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终止同业拆借授权和系统内调剂授权的处罚。

  第五章 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规章制度,除按本办法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违反规章制度获得的非合规性所得,全部没收。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个人在违规活动中所负责任分别处罚,负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负次要责任的从轻处罚。

  第十四条 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总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毁灭证据的;

  (五)阻碍、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强制业务操作人员违规的。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技术性原因造成的问题;

  (二)初次违规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规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对违规行为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十七条 因违规被处罚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有权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行有权部门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行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章行为,由具体组织检查的部门按照本办法提出意见,交有权部门处理。

  凡违规违章行为,已构成案件的,分别交由监察、保卫部门查处。

  凡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交由各级行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个人,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项,逾期不缴的,由财会部门根据处理通知从被处罚的个人工资中扣收。

  第二十条 建立违规违章登记制度。由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负责登记保存,详细记录违规违章的时间、内容、后果、处理情况等,并有行政领导及违规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处理的各项罚款由各级行按财务制度规定作非营业性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并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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