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原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发〔1995〕79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农业银行与代理行之间业务往来的及时、准确、安全,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工作的管理,防范业务经营中因对外有权签字引起的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可经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是指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各经办行在人员、设备、管理等条件具备后,需正式行文提出制作本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的申请,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件的副本,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审查同意后,上报总行批准,列入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制作计划。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只限于总行行领导和总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有关部、室及各经办行因工作需要必须对外签字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对外有权签字样本中只列出地市级以上(包括地市级,以下同)及部分业务量大的县级市分行名单;未列入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的经办行,其有权签字人员的签样包括在其上级行有权签字人员签样中。
第二章 授权级别
第五条 签字样本中列入的各经办行,根据总行及省级分行外汇业务等级行评定结果,共分为三类,即一类行(First Class);二类行(Sec-ond Class);三类行(Third Class)。
各省级分行在总行对其外汇业务等级评定级别内负责核定其辖属各经办行的等级。
第六条 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级别分为四级:
(一)总行行长、副行长授权金额不作具体规定。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一类分行行长、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二类分行行长或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为特级(S级)有权签字人员。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处长、副处长,一类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二类分行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及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三类分行行长、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或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为甲级(A级)有权签字人员。
(四)其他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为乙级(B级)有权签字人员。
第七条 对个别外汇业务量较大的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国际结算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另作特别规定。
第三章 签字权限
第八条 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权限在下列业务中应为:
(一)总行行长、副行长在一切业务中均单签有效。
(二)凡属外汇支票、本票;有价证券的买卖;开立、修改或保兑信用证;贸易汇票的签发和承兑;外币和证券的买卖、外汇贷款合同及确认;担保和反担保、借款协议的签署及修改等,均须由两名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会签方为有效,具体权限如下:
1.单笔金额在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5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两名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会签方为有效;
2.单笔金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5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一名甲级、一名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会签方为有效;
3.单笔金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30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两名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会签方为有效;
4.单笔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50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一名特级、一名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会签方为有效;
5.单笔金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两名特级有权签字人员会签或经总行授权方为有效。
(三)凡属收入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支票、汇票等背书,出口议付通知书、委托收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外汇业务往来的函件和查询、查复、回单等,由任何一名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即为有效。
第四章 签字要求
第九条 除总行行长、副行长外,所有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在签字时,必须同时准确签注自己的参考号,方为完整签字。
第十条 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级别顺序由低到高;属于同一级别的,由直接经办业务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先签字,其他有关业务授权人员后签字。
第十一条 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对外签字时,均不得超过其授权权限;任何超过对其本人授权权限的签字,均为无效签字。严禁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对外签字,任何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均为无效、非法签字。
第五章 签字人数
第十二条 各经办行应按各自实际业务需要如实申报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人数。
第十三条 各经办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总数为:
(一)各一类分行(国际结算业务单笔最高授权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特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2人,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5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5人;
(二)各二类分行(国际结算业务单笔最高授权金额不超过500万美元)特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人,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3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0人;
(三)各三类分行(国际结算业务单笔最高授权金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2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0人;
(四)未在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中列出名单的经办行,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 对个别外汇业务量较大的分行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总数及各级别所占人数另作特别规定。
第六章 签样呈报办法
第十五条 各省级分行负责审核、汇总其辖属经办行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汇总齐全后一并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 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增加。
(一)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必须为政治品德好、业务素质高、外语水平较强、需要授权签字岗位的业务骨干,由本行国际业务部推荐,经人事部门审查,本行行长同意后填报政审表及中国农业银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呈报表(见附件),逐级上报总行。
(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必须为其本人流利书写的中文签字(少数民族人员可用本民族文字签写),签字必须清晰无误,不利于模仿、伪造,必须工整、准确书写本人姓名的普通话拼音字母,以便检索。
第十七条 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级别变更和参考号变更。
(一)对因工作岗位在本行内变动,必须相应变更有关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级别和参考号的,由本行呈文逐级上报总行。
(二)对因工作岗位在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变动,必须相应变更有关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级别和参考号的,要先由原所在分行呈文逐级上报总行删除其签字,再由现所在分行按新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取消。
(一)对在本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变动工作岗位,不再需要授权对外有权签字的签字人员,要先由本行内部停止其使用签字,再呈文逐级上报总行取消其签字。
(二)对将调离和已调离中国农业银行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需取消其对外有权签字的,要由本行及时呈文逐级上报总行取消其签字。
(三)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对必须立即取消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有关经办行可立即呈文上报总行,并抄报其上级分行,由总行紧急通知代理行删除其签字,事后由有关行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的编制、启用、废止。
(一)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由总行定期统一更新、制作和增补。在签样版本更新和增补前,总行将向各省级分行统一征集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样。
(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及其增补本由总行统一发送境外代理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各经办行,各经办行自收到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及其增补本之日起,方可启用本行已列入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和增补本的签字。
(三)各经办行收到总行发送的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和其增补本后,要立即签退随附回执。
(四)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属于中国农业银行机密文件,各经办行收到对外有权签字样本新版本后,应及早安全销毁已废止的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及其增补本,以防出现失密和其他业务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境外分行的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由总行授权其自行制作,但须报送总行备案。各境外分行单笔业务的最高授权金额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总行每年征集新版签字样本及样本增补、修改通知下达后,各省级分行必须严格按照通知中所规定的上报截止日期上报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过期上报将删减该行在签字样本中的签字人数或取消当年制作新版样本、增补样本的资格,留待下一次签字样本制作时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分行如确有实际困难需延迟上报时间,必须于通知中规定上报日期以前通知总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分行上报的对外有权签字人签样必须是原签字样,不得用复印件上报,否则视同为无效。
第二十四条 发生对外有权签字人员超权限签字、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擅自对外签字、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被伪造、对外有权签字样本丢失、被盗或损坏等事件时,有关经办行要立即报告本行保卫部门以及总行,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总行将视情节轻重删减违规行在签字样本中的签字人数,直至取消该行在签字样本中的签字权。
第二十五条 本授权规定同样适用于各经办行的内部授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以往有关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样本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表:(中文)_______ 行号:____类别:____
(英文)_______ 填表日期:199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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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与职务| 姓名 | 拼音 | 本人签样 | 级别 | 参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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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行号”一栏为填报行在原签字样本中的前四位码。
2.“类别”一栏为总行给予填报行的等级行评定类别。
3.“本人签样”一栏中的本人签样一律横写,不得竖写。签样不宜过大,不得压表格线,一律用黑色墨水填写:“参考号”一栏由总行统一编写。
4.严格按照表格中各项填写,必须加盖公章,用原件上报。
5.如此页表格不够填写,可复印此表格继续填写,但亦需加盖公章。主管行长签字: 部门意见(盖章): 人事意见(盖章):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