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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文号:开行政法[1997]315号 发文日期:1997-10-31 阅读次数:3120次
发文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编辑:Linda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调整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处理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由借款人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有条件地延长借款期限。

  第四条 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可以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

  (一)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如调整税率、汇率和贷款利率等)原因,致使借款人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而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三)开发银行认为可以办理贷款展期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到期前60个营业日(短期贷款应在30个营业日)之前,向开发银行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附件一)。

  第六条 贷款展期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贷款展期的理由,展期的借款金额,展期期限和展期后的分期还款计划等。

  第七条 借款人在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还款能力预测的报告。

  (二)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款人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三)属于担保贷款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提交的同意借款人贷款展期和延长担保期限的承诺函件。

  (四)开发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贷款展期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同意展期与否的处理意见。审查的重点是:借款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申请贷款展期的原因是否真实,展期的分期还款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等。

  第九条 信贷业务部门同意贷款展期的,将审查处理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批准后,通知借款人并作相应的风险记录。

  不同意贷款展期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在收到贷款展期申请书后30个营业日(短期贷款应在15个营业日)内书面答复借款人。贷款到期时,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经审查同意贷款展期的,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协议》(附件二),并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属于担保贷款的,贷款展期协议由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共同签订。

  第十一条 代款展期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展期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展期后的分期还款计划,担保人同意贷款展期和继续提供担保的承诺等。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安新的档次利率计收。

  第十四条 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贷款展期协议生效前,开发银行对借款人已发生的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贷款展期协议生效后,在贷款展期期间,逾期贷款部分按正常贷款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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