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好核实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资金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和《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报告的紧急通知》(国发[1996]45号)的精神,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对当事单位和个人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资金进行核实时,该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
二、中国证监会调查人员前往金融机构核实账户资金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提供。
三、中国证监会调查人员前往金融机构核实账户资金,对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和照相。调查人员对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应负保密责任。
四、中国证监会调查人员前往金融机构核实账户资金时,必须向金融机构出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实公函和调查人员工作证件。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助核实存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