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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7]394号 发文日期:1997-09-19 阅读次数:3925次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Linda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现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印发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同时废止。

  二、各银行要加强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实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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