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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7]221号 发文日期:1997-05-22 阅读次数:3701次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Linda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状况,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情况,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一、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三类,实行逐级上报方式。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副省级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季后15日报送,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年后45日报送。

  各县(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级城市分行上报季报和年报时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快报于事发当日书面向上级行报告。

  三、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内容

  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附表一)。

  文字说明报告期末资产、负债余额、本年增加额和增长比例。资产中要说明贷款、投资和或有资产情况(保险公司为资金运用情况)。负债要说明存款和或有负债情况(保险公司为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情况)。

  (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情况(附表二)。

  文字说明对本表所列指标的分析,评价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和报告期债务支付能力。

  (三)辖区内社会金融秩序状况(附表三)。

  文字说明:

  1、是否存在越权或非法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和取缔情况。

  2、是否存在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对其制止、查处和清理的情况。

  3、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情况。

  (四)辖区内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附表四)。

  文字说明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业务特别是未经批准开办新业务种类的情况,分析其对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率(保险公司为费率)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违规投资情况,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问题,具体方式;其它要关注的违规行为。

  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列出名单,进行专题分析。

  (五)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发生情况,包括经济犯罪、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说明:

  1、发生件数、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化情况。

  2、分析各类案件新的特点,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管理行为中的问题。

  3、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主要监管工作及成效本部分简要概述分支行在报告期内执行上级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监管制度和完成上级行布置的金融监管工作情况。

  1、对报告期内上级行制定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报告期内本级行制定下发的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实的具体措施;

  (3)取得的成效,并分析这些政策、制度对本地区金融状况的影响;

  (4)存在的问题。

  2、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金融监管工作任务的情况。

  (1)已完成项目和结果;

  (2)未完成项目,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进展成度及采取的措施和何时完成。

  (七)特别说明事项1、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要说明报告期末企业债券余额,当期新发行额及批准文号,本期已兑付额,到期兑付有问题的企业债券种类及余额、兑付困难的原因,解决方式。

  2、彩票发行情况,彩票名称、数额、批准单位和文号、经销商等,有无变相发行行为或违规发行行为。

  3、有无违犯国家外汇外债政策情况,如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借用外债或向境外投资问题,如有,要说明数额、国别、期限等;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衍生业务等问题。

  4、对前一报告期发现或反映的问题进行后续检查情况。

  (八)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本部分要针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监管工作安排计划。

  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内容之外,增加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及其增减情况,详见附表六。要分别说明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银行(分别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说明法人机构、分行(公司)、支行(公司)、办事处、营业所(部)和储蓄所的数量。对撤销的机构说明原因,增加的机构要说明批准设立的机关(总行或分行)、批准文号。

  (二)金融机构财务经营成果。

  四、重大事项快速上报制度

  人民银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要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上级行,不得拖延。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经济案件、盗窃、诈骗、抢劫案件和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挤提问题(保险公司发生重大赔付问题),出现支付困难。

  (三)当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或营业的。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涉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机关治安处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机构被当地群众围攻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或正常营业的。

  (六)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取缔、清理情况。

  五、报告报送要求和份数

  (一)分支行要在季后,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对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由分支行综合部门或行长指定部门进行汇总。

  (二)分支行要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讨论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对主要问题重点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分支行行长对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负责,并签字后上报。分支行行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其委托副行长签字上报。季报、年报和快报分别编顺序号。

  (四)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要一式10份统一报送上级行办公室(厅)(紧急情况快报可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但抬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五)上级行认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级行在上报本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同时,附辖区内分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六、总行对报告的处理方式

  (一)由总行办公厅分送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监察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后,要在季后8个工作日(年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进行综合和分析,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并抄送办公厅一份。

  对分行请示的问题,由职能司局研究后,在季后25日前书面答复分行。

  (三)办公厅要在季后25日(年后30日)内对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呈送总行分管金融监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并印发分行和总行有关司局。

  同时,办公厅要对总行有关司局提交的分类分析汇总报告进行综合,形成汇总报告,作为行长办公会讨论文件。

  (四)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对重大问题向国务院反映和报告。

  各分行可参照以上要求对下级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处理方式。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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