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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支行升格问题的通知
文号:银银管[1997]第67号 发文日期:1997-06-25 阅读次数:2942次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Linda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商业银行支行升格的条件,避免商业银行支行盲目地随当地行政性升格而升格,现就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的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家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其总行应拨足1亿元人民币营运资金。

  二、拟升格的支行必须是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和完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达到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并连续两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检合格,无不良经营记录和严重违规行为。

  三、拟升格的支行必须连续两年以上盈利。

  四、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拟升格支行的资产余额须达到8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列入当年机构发展规划,不再随当地行政区划升格而升格。

  各家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上条件完善本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支行升格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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