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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29家证券回购债务拖欠机构部分业务经营资格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7]162号 发文日期:1997-04-23 阅读次数:3639次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nda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财政厅(局)、政府证券办(证监会):

  经查,目前仍有一些证券回购债务巨大的金融机构对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不够重视,清欠进展非常缓慢,影响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任务的完成。为督促这些机构尽快偿还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认真清偿证券回购到期债务的通知》(银传〔1995〕8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此文下达之日起,暂停或不予批准29家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暂不公开登报)的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和股票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资格(已同发行企业签字承销协议的承销项目除外),直至这些金融机构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在现有基础上下降80%后,方可恢复上述资格。

  附件:29家金融机构名单(略)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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