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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06-12-28 阅读次数:2522次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nda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修改为:“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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