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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有关问题的解释
文号: 发文日期:2006-07-27 阅读次数:2316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nda  
 

 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部分保监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来电咨询这一规定的政策含义。现作如下解释:
  保监发〔2006〕70号文下发之前,部分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情况下,代理或由其下属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保监发〔2006〕70号文下发后,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一级分行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下属分支机构在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之前,仍沿袭现有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政策,由各地保监局根据所在地市场实际情况而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修订出台之后,各地保监局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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