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对中资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2002-02-20 阅读次数:1565次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Linda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适应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需要,人民银行日前决定调整对中资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办法。

  一、对新设分支机构的本外币业务合并审核。即中资银行各级机构申请开业时,可在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同时,申请开办外币业务。

  二、对增开除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变逐级审批为一级审批。即人民银行已批准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办理的外汇业务,可由其总行在《关于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规定的范围内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报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结售汇业务的审批原则和内部审批程序仍维持现行做法。

  三、对已开业但尚未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其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不再受开业半年的限制。

  此次审批办法的调整,统一了对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审批程序。中资银行外汇业务无须再单独报批,缩短了审批过程,节省了审批时间。同时,对中资银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也从以往的逐级审批改为一级审批,有利于提高中资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其外汇业务的发展。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