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境内居民个人结汇,现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76号)的具体实施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已开办个人外币储蓄且获得外币兑换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支行,在具备健全的内控机制和完善的操作规程的条件下,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后,可授权下属网点开办个人外币结汇业务。
二、尚不具备外币兑换业务资格但已开办个人外币储蓄业务的支行,如需增开个人外币结汇业务,仍须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个人外币结汇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准开办个人外币储蓄业务;
(二)具备健全的内控机制,包括对柜台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制定严格的业务操作规程;
(三)具备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四)已获其上级行授权。
四、经营个人外币结汇业务的币种不得超过外币储蓄业务的币种范围。
五、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在审批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外币结汇业务时应商外汇局分支局。外汇局分支局应加强对该项业务的日常监管。
六、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制定完善的内控机制和操作规程,对下属网点开办的个人外币结汇业务进行严格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