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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部分下放地方的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施工企业实施破产的请示》的通知
文号:国经贸企改[2001]1119号 发文日期:2001-10-30 阅读次数:1911次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Linda  
 

有关省、自治区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有关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铝业公司: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对部分下放地方的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施工企业实施破产的请示》(国经贸企改〔2001〕730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尽快落实实施。对建议破产项目,企业所属省、自治区经贸委,中国铝业公司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编制企业破产预案(一式10份),尽快报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要尽快组织审查。

  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是国务院对有色金属行业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希望有关各方积极支持有色下放施工企业破产工作。同时,有关省、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色下放施工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规范操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部分下放地方的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施工企业实施破产的请示(国经贸企改〔2001〕730号)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2000年6月,中央所属9户有色金属施工企业已下放地方管理。在下放过程中,地方政府提出这些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希望给予特殊政策帮助其走出困境。本着中央企业下放不给地方政府增加负担的原则,我们在对广西第十一冶金建设公司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与有关地方政府多次交换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下放地方管理的9户施工企业分别位于甘肃、云南、广东、江西、湖南、贵州、广西7个省(区),涉及资产总额31.36亿元,负债总额27.91亿元,其中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6.46亿元;在职职工5.075万人,离退休人员3.105万人。

  上述9户有色施工企业普遍存在施工任务严重不足、人员多、社会负担沉重等问题,每年实际完成的施工量仅为现有能力的一半左右,最好的企业可以完成能力的60-70%,差的企业近乎停产。如江西有色冶金建设公司,其建筑安装能力可实现产值1.6亿元。由于矿山建设项目减少、设备落后等原因,2000年仅完成产值419万元,企业已无力走出困境,被江西省列为特困企业之一。2000年,这9户施工企业中,除2户企业微利外,其余7户均亏损。9户企业在职职工中,部分人员多年未从企业开支,已形成不稳定因素。地方政府提出破产的6户企业中,共有在职职工3.22万人,离退休人员1.92万人。

  二、我们的意见

  对于下放地方的有色施工企业的困难问题,有关地方政府希望分别采取破产或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等脱困政策解决。由于有关部门意见尚未一致,因此,我们建议先对地方政府提出申请且符合实施破产条件的有色施工企业作为特例,比照《通知》中有色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不含提前退休政策)。6户下放地方的有色施工企业作为建议项目,交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尽快审查认可后,由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办理,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另外,这次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划转中国铝业公司管理,其中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在八十年代完成山西铝厂的建设后,没能适应经济体制的变化,施工任务严重萎缩,生产经营困难,目前已累计亏损上亿元,资产负债率144%,中国铝业公司提出对其实施破产。因此,建议也比照上述6户施工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资金缺口部分由中国铝业公司负担。

  附件:7户有色金属施工企业破产项目名单(略)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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