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规范递延资产摊销办法,总行在广泛征求各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银行递延资产摊销办法》,现印发各行。请转发辖属机构,遵照执行。
由于《中国银行递延资产摊销办法》中对摊销年限的规定与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请你行严格按照总行规定执行,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当地税局对此制定了地方性特殊或其他摊销补充规定,你行可根据当地税局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将《实施细则》及当地税局规定报总行批准后,方可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银行递延资产摊销办法
一、各行发生递延资产支出时,应在取得合法入账凭证后全额入账。
二、递延资产实行分类摊销的方法,摊销额计入当期费用。递延资产从入账当月起进行摊销。
三、递延资产实行按月平均摊销(除低值易耗品外)。
四、递延资产摊销期限根据递延资产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期限:
(一)开办费
自机构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为5年。
(二)低值易耗品
在领用时一次摊销。对于已经购买的价值较高的耐用低值易耗品,必须加强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和卡片,并定期进行核查和清理。
(三)租入资产改良
从开始受益的当月起平均摊销,摊销期为5年。若在摊销期内不再续租,应将尚未摊销的部分在租赁关系结束当月一次摊销完毕。
(四)待摊大修理
从开始受益的当月起平均摊销,摊销期为5年。如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短于5年,则在剩余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
(五)租金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
(六)待摊费用
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五、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