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文号:水人教[1996]329号 发文日期:1996-07-30 阅读次数:4016次
发文单位:水利部 编辑:lily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更好地落实《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征得劳动部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参加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

  1.部直属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部直属单位所办的控股企业。

  (二)《实施方案》实施后,凡申请参加水利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应有完整的可行性报告和基金收缴、支付的预测及分析报告,报部审批后执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今后随着职工工资收人的增长,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减轻企业的负担,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达到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8%。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财政部核定的计提比例,由单位以全体职工上年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下同)为计提基数,每月提取,按季结算(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暂按工资总额的18%提取)。

  (三)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1996年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3%提取)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扣。

  (四)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水利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水利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五)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水利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水利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六)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与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1999年开始,单位缴费要以全体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计提基数。

  (七)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与在职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多少密切相关,必须足额缴纳。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凡是参加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职工,由单位社保机构或劳资部门按照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号码不变,连续记载。退休后,按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退休金。

  职工个人帐户从1995年1月1日起建立。凡到1995年末个人缴费累计未缴满个人年工资总额3%的,应补足到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也从1995年建立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从1995年算起。1996年1月1日到1998年底退休的职工计算其养老金一律使用“中人过渡”系数表N=3的第一列系数。

  (二)个人帐户记人办法

  职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2%分两部分记人: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记人;

  2.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费划转记人的部分,目前按个人缴费基数的9%划人;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帐利率由水利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公布一次,当年按1/2记帐利率记息(见例三)。

  (三)《实施方案》实施后,新参加工作和调人的人员,从起薪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缴费基数按当月工资计算,从第二年一月份起,按上年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

  (四)凡是新参加行业统筹的单位,原则上从单位和职工个人向行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五)参加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要认真填写职工个人帐户,为确保个人帐户数额的准确性,单位在每年年初与职工本人核对上一年度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双方签字确认。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计发办法

  (一)符合《实施方案》规定,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

  1.《实施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年水利行业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实施方案》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年水利行业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见例四)。

  系数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和公布。目前,暂按上海市“中人过渡”系数表(见附件二)执行。

  (二)1998年底之前退休的职工,如果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低于老办法,可以按老办法计算,并按每缴费一年加原养老金的1%计发;如果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超过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5%,超过部门不予计算(见例五)。

  (三)1996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执行老办法,并可以按照每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增加退休金。

  (四)《实施方案》实施后,为统计口径的统一,以前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金统计在基本养老金栏内,1993年前进入统筹项目的津补贴分别统计在生活补贴和价格补贴栏内,今后按正常调整机制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统计在基本养老金栏内。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实施方案》实施以后退休的人员只有基本养老金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其余一律不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25倍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职工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去国外、境外定居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的继承人;职工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死亡,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的继承人。

  (八)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退休时可拿100%退休金的工人,按现行规定计发养老金,如果按现行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新办法的,也可按新办法计发。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

  (一)职工在水利行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职工跨上述范围调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文执行,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三)职工失业,个人帐户可予以保留,待再就业时可累计计算,不间断记息。

  六、加强基金管理

  (一)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是国家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各级基金管理机构必须依法管理基金,同时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或审计。

  (二)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当地中国工商银行代为扣缴。具体按水利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的通知》(水人教[1995]472号)办理。

  (三)负责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列人本单位编制,其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用于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管理费主要用于养老保险业务有关的资料费、培训费及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费由财政部核批,直接对水利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单位的管理费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后提取。二级机构的管理费由一级机构统一预算。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必须做到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帐表相符,正确反映养老保险费收支和结余状况。各单位不得瞒报、漏报,挤占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七、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改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鼓励职工个人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可以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办法。

  (二)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和《实施方案》精神,部对原补充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修改,将正式颁发。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储蓄性养老保险归职工所有,并有法定的继承权。

  八、理顺和健全水利行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一)水利行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集中统一管理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各流域机构和丹江口枢纽管理局要成立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实行保险业务和基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二)部直属企业和三门峡、陆水、潘家口枢纽管理局、机械局所属三个企业,其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直接对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上缴与下拨,直接对水利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暂按现行管理体制,根据财务状况,采取包干补贴的办法,待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颁发后,按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办理。

  九、附则

  (一)本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三)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必要措施并报部备案。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