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新日本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文号:证监函[1999]225号 发文日期:1999-10-19 阅读次数:3538次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编辑:Gary  
 

新日本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董事总经理杉谷雅史先生1999年9月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和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1年11月10日。

  二、确认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久野博康”变更为“杉谷雅史”;确认你公司的住所由“香港中环交易广场一座30楼”变更为“香港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友利保险大厦47楼4701室”。

  三、如《经营外资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四、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