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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证监公司字[2003]16号 发文日期:2003-05-20 阅读次数:1519次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Gary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收购人要约收购所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收购人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上市地位不受影响;

  (二)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收购人应当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使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至前述方案实施完毕之前,证券交易所对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即“退市风险警示”);

  (三)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的,收购人应当按照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被收购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被收购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及实际情况酌情做出决定;

  (四)收购人按照前述方案实施完毕后,证券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的申请及收购人实施方案情况,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恢复上市交易的决定;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前述方案实施完毕的,被收购公司应当依法终止上市。

  三、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完整披露其根据本通知所提出的方案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收购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其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方案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对外商收购上市公司有特殊规定的,收购人还须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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