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三章 附录
第四章 附则
各上市公司:
现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200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编制季度报告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三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七条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若报告期初至报告披露日期间公司股票简称发生变更,还应同时披露变更前的股票简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财务资料:
(一)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计算填列。
(二)会计报表:利润表
利润表应当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予以编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简要介绍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一)公司对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或产品,应分别列示其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率。
(二)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如有)。
(三)若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可直接注明刊登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名称及日期,无需重复披露。
第十四条 若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或报告期因重大会计差错而进行追溯调整,应予以披露,并对其原因和影响数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若季度报告经审计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若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作出滚动调整,应当说明有关调整的内容。
第三章 附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编制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若季度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