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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开征求《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文号: 发文日期:2002-10-10 阅读次数:1729次
发文单位:中国期货业协会 编辑:Gary  
 

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督促期货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行为规范及不断提高执业水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订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

  现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刊登于协会网站“http://www.cfachina.org”和指定报刊,欢迎广大会员、从业人员、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对《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关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2年11月10日前反馈至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部。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部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68573126

  传真:010-68572960,68571529

  电子信箱:zhulangqiang@cfachina.org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34号泰阳大厦七层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部

  邮编:100037

  附件: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二○○二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督促期货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行为规范及不断提高执业水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定义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是期货从业人员在其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三条、所列机构,期货从业人员是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所列人员。

  第四条、效力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是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要求,是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纪律,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依据。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准则1 合规经营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守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规章制度,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二)欺诈客户;

  (三)内幕交易;

  (四)协助或协同他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准则2 公开、公平、公正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开是指期货交易信息的公开化和交易的透明度;

  公平是指交易活动的参与者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得到公平的保护;

  公正是指对期货交易的参与者都应给予公正的待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期货交易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秉公进行。

  第七条、准则3 诚实守信期货从业人员应本着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的精神,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维护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促进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第八条、准则4 勤勉尽责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准则5 保守秘密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暗示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

  (二)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通过规定工作程序进行检查的;

  (三)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可能被无辜地牵涉到他人违法违规行为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期货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对了解到的客户秘密信息也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准则6 避免利益冲突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客户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正的对待。

  第十一条、准则7 同业互助期货从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尊重同行,同业互助。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期货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经过专门的岗位学习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期货从业人员、辅助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以保持和不断提高下属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五条、期货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客户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客户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或保证。

  期货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预测或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如实向客户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客户提供虚假的文件、材料。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客户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一)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期货业务规定的时间以及与客户约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二)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客户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期货从业人员对客户了解交易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三)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的有关财物,不得擅自挪用或者侵占;

  (四)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确认。

  第十八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客户。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应当避免受人恩惠,同时不应当担任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外部兼职。

  第五章、竞业准则

  第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信誉。

  第二十条、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格禁止期货从业人员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虚假广告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

  (三)给客户或介绍人各种公开利益以外的财物或利益上的承诺;

  (四)以明显低于同业的不合理收费水平竞争客户;

  (五)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经济组织等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客户,或利用与有关机构和经济组织等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六)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客户另外委托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他期货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客户决定。

  第二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在职人员,不得以不当手段辞退本机构期货从业人员。

  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要修身重德,严格自律,不与发生舞弊行为的公司、个人或客户同流合污。

  (一)认真选择期货经营机构。如果任职机构的管理层欺骗客户,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要有勇气坚持立场,抗拒压力,勇于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谨慎选择客户。期货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客户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客户勾结。对于不讲诚信、存心不良的客户可以拒绝为之服务。

  第二十五条、期货从业人员在面临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其期货业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及时与客户协商,采取更换期货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妥善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期货经营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及处分

  第二十七条、期货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准则行为的,由协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期货从业人员、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遵守本准则。期货辅助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反本准则行为的,由相应的聘用机构进行处理,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

  聘用期货从业人员的期货经营机构发现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三十条、协会在接到对期货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视违规事实及其后果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调查时,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会受理投诉、进行调查以及裁决的程序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协会对违反本准则的期货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四)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五)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三条、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警告以警告信的形式向个人发出。

  第三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比较严重,且产生比较严重后果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必须退还不正当利益,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第三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暂停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七条、期货从业人员有本准则第二十条、中所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挪用或侵占客户有关财物的,暂停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八条、期货从业人员超出客户授权从事代理活动,或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或暗示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或隐瞒重要事项,或向客户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四十条、期货从业人员为了个人或客户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或者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四十一条、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或向客户提供虚假的文件、材料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四十二条、凡期货从业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协会将纪律处分信息录入中国期货业协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凡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本准则第三十二条、中的第三、第四或第五项处分的,协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网站和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十三条、期货从业人员严重违反本准则且触犯法律的,协会做出纪律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准则也适用于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期货从业人员与客户或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自行合理解决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六条、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准则的修改由协会期货从业人员行为监察委员会提起并修订,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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