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
为妥善处理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问题,统一审核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上述问题的审核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的审批
1、根据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五部委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股份公司(包括定向募集公司)的组建,由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2、根据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分别向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体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定向募集公司应根据1995年7月3日国发[1995]17号《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工作。股份公司在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后,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并依法进行重新登记。
4、定向募集公司的批准文件必须包含公司的股本结构等内容。
二、关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
1、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依据 定向募集公司应根据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发行内部职工股。
2、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比例
①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至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 [1993]22号文)下发期间,发行内部职工股须经批准且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
②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至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文禁止再批准设立定向募集公司期间,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能高于2.5%。
3、关于定向募集公司暂停审批和停止审批的规定
①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 [1993]22号文至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文规范内部职工持股期间,暂缓审批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
②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以后,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于违规内部职工股的处理
1、处理标准
①1992年5月15日至1993年4月3日,对于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公司,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说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规范过程及公司在内部职工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
②1993年4月3日至1993年7月1日,对于擅自批准成立的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对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及规范情况进行说明,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并承担责任。
③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19日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审核人员应要求对超过总股本2.5%的部分或未经批准发行的内部职工股进行清理,同时要求公司提供有关清理款项的发放凭证,注册会计师应对款项的发放情况进行验证。
④1994年6月19日以后审批的内部职工股,审核人员应要求公司全部清理完毕。
⑤个人以个人或法人名义认购的定向募集公司法人股,即使后来有关部门将其确认为内部职工股的,仍应视同为法人股。
2、清理方式
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及93年7月1日后违反有关规定超比例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可采取发行人回购、法人收购等方式进行清理。
3、托管
①根据1993年7月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体改生[1993]115号)的规定,内部职工股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转让,进行交易。
②在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时,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出具托管证明,托管证明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
a、托管与被托管单位的名称、前十名个人股东名单、持股数量及比例、应托管股票数额及实际托管数额、托管完成时间。
b、未托管股票的数额及原因。
c、对未托管股票的处理办法。
d、法人股及国家股是否已进行了托管。
e、若股票已全部托管,托管证明中必须有“全部集中托管”的字样。另外,托管机构应在出具的托管证明中保证其所陈述的事实和数额真实准确,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③省级人民政府应对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出具确认文件,保证内部职工股已全部集中托管。
4、申报及披露要求 定向募集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做到:
①提供清理内部职工股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份过户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②发行人律师对有关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托管、清理进行核查验证,并对发行和清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表法律意见。
③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要求对内部职工股问题进行充分披露。
四、关于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下柜企业”
对于曾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下柜企业”的审核标准,根据国办发[1998]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