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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核准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文号: 发文日期:2001-12-25 阅读次数:1679次
发文单位:中国证监会 编辑:Gary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立核准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核准程序。

  一、申报申请文件

  拟申请设立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根据《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制作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监会组织申请人办公地及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人的规范运作情况提出日常监管评价意见;组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请人在基金运作中涉及的证券交易行为做出日常监管评价意见。

  申请人公司管理、内控制度和技术系统等方面需要现场评审的,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意见依据以下程序作出:

  (一)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公司管理、内控制度、技术方案及发行有关事宜进行现场评审,申请人应派技术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到场答辩。

  (二)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书面方式提出评审意见。

  二、受理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及不符合申请设立基金条件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2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申请人。

  中国证监会对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汇总对申请人的监管评价意见和资格监管评价意见,最后形成初审报告。

  四、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未表示意见的,视作无异议处理。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根据初审报告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审核报告。

  五、专业咨询委员会审议

  中国证监会将审核报告和正式申请文件提交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据此反馈申请人。

  六、核准设立

  依据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同意基金设立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七、复议

  申请未被核准的申请人,可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经复议仍未被核准的公司,自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起,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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