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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五号
文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5号 发文日期:2001-09-18 阅读次数:2064次
发文单位:中国证监会 编辑:Gary  
 

关于已经通过发审会审核的拟发行公司会后发生事项的处理程序

  对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拟申请首发、增发、配股的公司,发行人应确保发行前无重大新的应予披露事项,如有应予以披露事项,则应在修改后作出补充披露,提交发行部审核;发审会后一个月未发行的,主承销商、注册会计师、律师应在发行前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发审会至招股说明书公布日之间有无应予披露的事项。对发审会后未能及时发行,其财务会计资料已经过期的,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规定,需要重新补充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为保证审核工作质量,防范审核风险,对上述公司发审会后的事项,应按下述程序处理:

  一、各中介机构须对发审会后发生的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期间有无发生重大影响发行条件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的专项说明;发行人律师应补充出具法律意见书;对通过发审会审核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止,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第二日向发行部出具书面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应对招股说明书的材料按最新日期编制,全体董事按新的日期进行文件的签署,但发行申请材料格式不变。发行监管部收到发行人补充的材料后,如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重大事项说明,按正常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公司申报材料在封卷时,律师应承诺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已对所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是否需要重新上发审会的标准

  发行人在补充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后或发行人出具的发审会后重大事项说明,如果公司满足以下标准,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否则,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1、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主承销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公司及发起人无重大违规的行为。

  4、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其中,公司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变化除外。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的管理层稳定。

  8、公司补审计期间没有发生重大的关联交易。

  9、经办公司业务的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未发生更换。

  10、公司的盈利状况与盈利预测趋势基本相符。

  11、公司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新的针对公司问题的举报,或虽发生新的针对公司问题的举报,但经调查不属实的。

  13、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4、对公司持续发展没有发生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障碍。

  15、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6、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7、没有其他引致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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