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监[1996]6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人员素质,加强对自营业务人员的管理,我会制订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人员情况表》,现发给你们,请转发并督促辖区内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认真填报。
本通知所称自营业务人员,是指分管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自营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及具体专业人员。所有自营业务人员均应填写《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人员情况表》一式二份,并按我会统一制定的Excel格式(见所附软盘)做成电子文件,不同的自营业务人员以不同的文件名区分,以所在证券公司为单位将软盘和《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人员情况表》报注册地派出机构,由派出机构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前报我会机构监管部,以建立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人员管理数据库。填报人所在证券公司负有对情况表内容进行审查的责任。自营业务人员新增或发生变化时,所在证券公司应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填写,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派出机构报我会机构监管部。如出现虚假、隐瞒、遗漏等问题,填报人和所在证券公司应负相应的责任,其任职资格、管理业绩的评定亦将因此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