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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B股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实施业务检查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1999-03-26 阅读次数:2735次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编辑:Gary  
 

各从事B股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

  为加强对B股交易和B股席位的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对拥有B股席位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实施2001年度业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拥有本所B股席位的境外机构,均须参加本次业务检查(含已重组但未办理更名手续的机构)。

  二、本次业务检查应报送的材料如下:

  1.公司2001年度年报。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概况,经营情况,财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

  2.《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基本情况表。

  三、各境外机构应于2002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全部材料,并同时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字号为标准四号字、字体为中文仿宋GB2312(封面、标题除外);电子文件采用word文档格式(文件名。doc文件),以磁盘方式和书面材料一并寄送本所会员部。

  四、因故不能按时递交业务检查材料的境外机构,应于二00二年四月二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并说明理由,征得本所同意后方可推迟报送,但最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法

  1.2001年度业务检查材料报送地址:上海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邮政编号:200120

  2.联系人:王惠众、张虹

  电话:021-68803458,68806148,68800051

  传真:021-68803459

  3.本通知及有关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基本情况表》)可从本所网站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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