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湖北、广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分摊管理费的请示》(国信[1998]13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4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信证券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九年一月三日
附件:国信证券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交易部 632 北京市
2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交易部 760 广州市
3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部 494 上海市
4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成都证券交易部 494 成都市
5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武汉证券交易部 150 武汉市
6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天津第一证券交易部 99 天津市
7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天津第二证券交易部 87 天津市
8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大连证券交易部 297 大连市
9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证券交易部 257 哈尔滨市
10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绵阳证券交易部 180 绵阳市
合计 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