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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一九九八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725号 发文日期:1999-01-03 阅读次数:280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湖北、广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分摊管理费的请示》(国信[1998]13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4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信证券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九年一月三日

  附件:国信证券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交易部 632 北京市

  2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交易部 760 广州市

  3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部 494 上海市

  4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成都证券交易部 494 成都市

  5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武汉证券交易部 150 武汉市

  6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天津第一证券交易部 99 天津市

  7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天津第二证券交易部 87 天津市

  8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大连证券交易部 297 大连市

  9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证券交易部 257 哈尔滨市

  10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绵阳证券交易部 180 绵阳市

  合计 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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