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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文号:银发[1998]337号 发文日期:1998-07-21 阅读次数:3658次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lily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海南省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确保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正常的营运需要及减低营运风险,现对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作如下规定:

  一、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资保险分公司应按照其营运资金的40%提取保证金。

  二、对原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分公司未达到上述营运资金规定的,应要求在1998年末前补足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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