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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社团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保监办发[1999]19号 发文日期:1999-12-21 阅读次数:2218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ly  
 

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学会:

  199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两办通知发出后,国家民政部召开会议,具体安排贯彻落实措施,要求在年底以前完成对民间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11月25日,中央金融工委又召集各中央金融机构办公厅(室)主任会议,学习两办通知,布置落实清理整顿民间组织的工作。为切实加强对保险行业社团组织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自身管理和建设

  1、要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党的组织,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从而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

  2、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素质。

  3、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对外交往活动,自觉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

  二、关于清理整顿工作

  要在1999年12月29日前将组织名称、成立日期、成立宗旨及日常工作、批准机关、主要领导姓名及其他兼职情况、党的建设、内部制度建设等情况报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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