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
文号:劳社厅函[2001]115号 发文日期:2001-04-24 阅读次数:1897次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编辑:lily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外派职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证后是否继续参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粤劳社〔200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职工在被派到香港、香港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